实名举报:重庆三中院暗箱操作 架空“两审终审”制度
来源:热点聚焦网 【 】 阅读: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院长:
尊敬的各新闻媒体记者及领导:
我叫田明禄,家住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和平街14号。男,生于1955年3月28日,身份证号51232619550328731X,系重庆市武隆县三河咀电厂业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96716966
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周院长督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在审理我起诉的案中程序上的错误做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予以纠正。
事由:
2006年11月2日黄良昌、夏光强等人邀约多名武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持刀和语言威胁强迫我接受月利率为25%的非法高利贷500万元。后由于我无力偿还巨额的高利贷,黄良昌、夏光强等人以“要强行接管电站,不然就要杀田明禄全家”等威逼手段,使全家老少分别逃到垫江、长寿、邻水等地,强迫我将我的个人独资企业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转让给黄良昌联系的指定的涪陵区商人陈贵学控制的贵洪公司。转让的协议也是黄良昌、夏光强在2007年2月5日晚上到电厂强行与三河嘴电厂的会计刘江林、副厂长王勇草签的,合同由黄良昌代为签署的“陈贵学”的名字,当时田明禄、陈贵学都不在场。
2007年2月6日,陈贵学就安排贵洪公司的小水电站经理吴祥云(系陈贵学的亲外侄)接管了电厂并在移交物资清单上亲自有吴祥云的名字。
2007年2月10日,黄良昌强迫我到涪陵区在陈贵学写好的正式《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资产处置协议》上签字。协议中所谓的“首期处置款”730万元(其中625万元是欠条出具的借款金额,另外105万元是最后一期没付清的高利息)由陈贵学直接支付给了黄良昌等人作为我偿还的非法高利贷。
随后,陈贵学控制的贵源公司同样利用黄良昌等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威逼我于2009年1月12日与陈贵学签定了《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资产转让协议》:一、四级电站低价转让给贵源公司。贵源公司根据协议第三条扣留了我转让金中的60万元作为“保证金”直接支付给了黄良昌作为黄良昌强行索要的“辛苦费”。
2009年7月以后,我多次向司法机关举报黄良昌和陈贵学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终止《武隆县三河嘴电厂二、三级电站资产处置协议书》和《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资产转让协议》返还所有的电站。
黄良昌和夏光强等人的行为经南川区人民法院(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等罪。在该案中我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武隆县三河嘴电厂二、三级电站资产处置协议书》及《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资产转让协议》无效,返还电站和赔偿损失。同时也多次向重庆市委、市政法委反映,后专案组、重庆市政法委、南川区人民法院多次做我的工作,要求我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武隆县三河嘴电厂二、三级电站资产处置协议书》和《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资产转让协议》返还电站和赔偿损失。
于是,我才以武隆县三河嘴电厂的名义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洪、贵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武隆县三河嘴电厂二、三级电站资产处置协议书》和《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资产转让协议》两协议无效。由被告重庆市武隆县贵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三河嘴电厂一、二、三、四级电站的全部资产;由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00万元。
因陈贵学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涪陵区人,背景深后,在涪陵区乃至重庆市都有各种根深蒂固的关系。因此,此案在2012年10月16日开庭,陈贵学在2012年11、12月公开称:“我已把公、检、法搞定了,田明禄这场官司输了,我赢定了,现在我想要公、检、法抓谁就抓谁”。但是,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陈贵学一定会通过各种关系干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不公正审理和裁决,我之前也特向重庆市高院钱院长写信要求督促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合法的审理和裁决该案。
2013年7月16日下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武隆县三河嘴电厂二、三级电站资产处置协议书》和《武隆县三河嘴电厂资产转让协议》有效,并驳回原告武隆县三河嘴电厂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印证了陈贵学宣讲的搞定了“公、检、法”的结果,这就证明了陈贵学用巨资买通了“公、检、法”。中国法律都是两审判决制,但是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是请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的审判意见。这说明改变了中国的审判法律,系法官严重违法。我当庭表示不服,坚持要上诉。
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讲:已多次请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该案件判决结果是经请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已定、同意的,系按照重庆市高院的意见判决的。
请问:
案件一审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就先同意、定了判决结果,我现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二审的法院都已先定了结果,这还有什么权利、还有什么公平、公正的结果可言?
之后,我查阅了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该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新类型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将自己审理的案件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能够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判决意见,上级人民法院也不得违法向下级人民法提供判决意见。
一名资深法官认为: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就是使诉讼法设置的上诉制度形同虚设,“案件请示”实质是暗箱操作,不仅事实上架空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使当事人的上诉失去意义,还剥夺了田明禄希望通过上诉对本案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救济的机会,也使得重庆市高院几乎不可能纠正自己先前的“错误意见”。所以,此案纯属于枉法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凡是涉及黄良昌和陈贵学的(原公安机关及法院已认定的协议)证据事实避而不谈。
为此,我现特书面将上述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周院长报告,请求对重庆市高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在程序上的错误做法予以严肃查处,并予以纠正。
此  致
重庆市武隆县三河嘴电厂
法定代表人:田明禄
联系电话:13996716966
2013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热点聚焦网
随机推荐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版权隐私|网站地图|返回首页

CopyRight© 2011-2015 zgqy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热点聚焦网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 qq1987369246 18612878329

备案号:京ICP备1300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