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事活动中的表见代理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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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妻子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而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过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杨某与余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是经过易某、杨某夫妻与余某、凌某夫妻充分协商后而订立的,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在该协议中只有杨某、余某的签名, 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凌某在签订协议时不同意卖房,余某、杨某代表双方家庭的签字, 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判定余某、凌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易某、杨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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