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规章满两年继续执行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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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继续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本市现行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于2001年2月,2003年4月曾作部分修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介绍,此次修订草案共五章66条,对17个条文作了修改,新增25条。其中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法规案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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